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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5条,第43条等规定,除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优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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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向公司返还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上述人员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关于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公司负有归还所抽逃的出资的责任。再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具体来说: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已经出资的股东以假财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的,是公司法禁止的行为。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可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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