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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
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不是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公司、企业犯虚假破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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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是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全面、系统的论证。需要重点说明和论证提出的辩护观点,摆事实、讲道理,引用事实和法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反驳起诉书的指控。具体内容因案而异。总的来说,辩护词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不负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起诉书对案件定性和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 (2)被告人有无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有无酌定考虑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被告人口供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4)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划分是否清楚。 (5)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贷款纠纷造成的矛盾是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情况,对于相关辩护行为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辩护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辩护,但不得存在违法的行为,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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