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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除了批准逮捕的检察部门依据职权启动外,主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通过申请启动。申请人应当向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羁押的理由。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 1、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逮捕之日起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审查有关案卷材料,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听取被害人、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判,结合具体评判结果提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意见。 2、对无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部门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办案机关(部门)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交由了捕诉部门统一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启动的一个程序。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给予取保候审或者释放的程序。这个程序可以由检察院主动启动,也可以由近亲属或者律师向检察院申请启动。当然,近亲属或者律师只是起到了主动推进的作用,最终的决定权在检察院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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