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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被征收土地,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针对被征收土地先行作出补偿决定,并对补偿款和安置房屋予以提存。争议各方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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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被征收土地,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针对被征收土地先行作出补偿决定,并对补偿款和安置房屋予以提存。争议各方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后,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获取补偿安置。政府未做决定提存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民事诉讼结束后,权利人起诉请求安置补偿的,如果扣除诉讼期间,自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协商安置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届满之日至起诉之日未超过六个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诉讼,并实体判决补偿数额。 2、如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释明,先行向征收补偿机关申请补偿,对补偿决定或逾期不作补偿决定行为不服,六个月内另行向法院起诉。
1、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被征收土地,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针对被征收土地先行作出补偿决定,并对补偿款和安置房屋予以提存。争议各方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后,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获取补偿安置。政府未做决定提存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民事诉讼结束后,权利人起诉请求安置补偿的,如果扣除诉讼期间,自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协商安置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届满之日至起诉之日未超过六个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诉讼,并实体判决补偿数额。 2、如果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释明,先行向征收补偿机关申请补偿,对补偿决定或逾期不作补偿决定行为不服,六个月内另行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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