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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权变更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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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2)董事会决议;(3)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变更原合同的,还应当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委派人的委派证明和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时,还应当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人的法定开业证明和信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股权变更的规定有: 1、根据《公司法》,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2、股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规定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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