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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质量检验标准的法律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质量检验活动,制定检验机构资质标...
房屋质量检验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有质检站颁发的房屋质量证书,有煤气、供水、电加热、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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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验.鉴定(混凝土结构.结构结构.钢结构、塔桅和高耸建筑物、建筑部件质量检验、振动检验、结构应力检验、结构性能现场检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和民间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用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居检测鉴定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和施工安装质量检验、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和维护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定鉴定.噪音和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二)建筑热工和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查建筑设备(暖气.换气.空调.给排水.电气和防雷)系统.锅炉室系统.冷冻库系统.现场净化系统设置质量检测和运行测试住宅区供热系统.住宅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和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源消耗分析和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检测。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上升.倾斜的设计和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扩大.更换梁柱的设计和施工鉴定 (四)建筑结构加固鉴定。 1、加强建筑主体结构,加强设计和施工鉴定和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基础.基础加固的设计和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修复和修复鉴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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