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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质量赔偿的规定: 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经专业机构核验,确系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消费者无法居住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此种情况和上述情况相似,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此,消费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费者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般质量问题: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很多消费者在入住房屋后,会发现厨房漏水、墙壁裂缝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此时,只要在保修期内,消费者都可以要求出卖人即开发商承担修复的责任。如果保修期已过,业主可以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但维修对象仅限于住宅的共用部分或者共用设施。
房屋质量保修期规定有:房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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