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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一定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1、附义务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2、附义务赠与是单一无偿合同;3、附义务赠与是将义务附加到赠与中的合同。
根据赠与合同的特征,它可以被划分为以下类型的合同。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其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不负有任何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条所明确的制度即为附义务赠与。虽然在此种赠与中,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负担,从而与受赠人不履行任何义务的一般赠与合同存在着一定差别,但是由于受赠人所履行的义务与赠与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即便是附义务的赠与,也仍然属于单务合同。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 3、赠与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但在当事人有特约以及不动产赠与中,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产业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赞同承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产业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两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才干建立,假如赠与人有赠与的表明,但受赠人并没有承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建立,故与奉送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要素。诺成行为。大都国家秉承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时即告建立,不用等候交给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两边约好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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