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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和诺成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但在当事人有特约以及不动产赠与中,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产业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赞同承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产业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两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才干建立,假如赠与人有赠与的表明,但受赠人并没有承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建立,故与奉送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要素。诺成行为。大都国家秉承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时即告建立,不用等候交给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两边约好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2.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义务,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3.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义务视为另一个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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