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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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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不按照规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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