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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验收需要开发商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各个分项都有备案); 2、《住宅质量保证书》; 3、《住宅使用说明书》; 4、...
出现开发商不肯验收的情况,建筑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进行验收程序。因为验收程序是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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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发商修补完成再交房。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2、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3、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4、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的房屋基建面积或套内面积,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7、协助或者代理房屋购买人办理房地产权证。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证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因此而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赔偿。
建筑业者可以按合同约定提交检查申请,如果开发人员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回复,则视为住宅建筑检查合格。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建筑法规定的开发人员不检查的视为工程合格。当然,对于基础工程和主体质量问题,建筑业者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国家建筑法规定,建筑承包方提出验收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回应,视为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完成开发项目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第二,有完整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检查规定。第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部件和设备入场试验报告。第四,有调查、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等机构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第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六,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七,有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发行的认可文件或许可使用文件。
先验房后缴费再签文件的收房程序是较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大多数开发商采取先缴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房的方法,使购房者处于被动状态。为防止这种不利于购房者的局面出现,购房者在买房时可将“先验房再收房”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不验房就不收房。如当初购房合同未有约定的,可在收房文件中注明“未验房”等词语。验房时如出现问题,也可向开发商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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