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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有什么规定

2021-10-28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收到本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包、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贷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让证明;(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税务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本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目税率表》,确定具体税率和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税额尾数不足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四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一)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和学校设立的书据;(三)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免税凭证。第五条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一次性购买并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为了简化贴花手续,如果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频繁,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用付款代替贴花或按期汇总的方式。第6条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张税票的骑缝处盖章或画销。已贴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在书立或者领取时贴花。第八条同一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持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各持一份全额贴花。第9条已贴花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税票。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有义务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处罚:(一)未在应纳税凭证上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以处以应当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不足20倍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不足十倍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不足30倍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印花税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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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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