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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具体如下: 1、对合伙关系内部,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公司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是合伙企业,其偿还的担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的份额。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怎么处理在合伙债务清偿中,有需要以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情况。但是如果家庭或个人亦同时对外负债,那么究竟是嫌清偿合伙财产呢,还是先清偿个人财产?这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案例,下面我们具体来说: (一)并存债权原则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并存债权原则主要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 (二)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跟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重优先权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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