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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果履行完毕,自然终止。如果尚在履行过程中,想终止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是协议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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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为什么终止合同,理由是否正当。 如果是出现了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那是正当的。但即便如此,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不是因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事由而解除合同,则属于违约,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或者合并而变更和解除。”该法第25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些规定对于加强承包合同的效力,维护承包人的权益意义重大。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 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的,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享有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非违约方可以终止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出现法律规定特定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例如关于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的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通常会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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