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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撞上汽车的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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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摩托车无证驾驶,那么摩托车承担主要责任; 2、如果不好确认责任,那么就根据交警制定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划分责任。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摩托车追尾汽车责任由交警划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本案中原告A与第一被告张某间存在原告将摩托车停放于第一被告看管处,并向第一被告支付了车辆停放费这一事实,同时在原告与第一被告间形成了由第一被告对原告的车辆负责保管的这一法律关系,且属合法、有效。现保管物丢失,第一被告应具有过错责任,因第一被告所从事的工作系第二被告非机动车管理服务社安排,第一被告系职务行为,故本案应由第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二被告非机动车管理服务社应赔偿原告A摩托车损失费人民币4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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