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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摩托车损失应由谁负责?

2022-11-02
本案中原告A与第一被告张某间存在原告将摩托车停放于第一被告看管处,并向第一被告支付了车辆停放费这一事实,同时在原告与第一被告间形成了由第一被告对原告的车辆负责保管的这一法律关系,且属合法、有效。现保管物丢失,第一被告应具有过错责任,因第一被告所从事的工作系第二被告非机动车管理服务社安排,第一被告系职务行为,故本案应由第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第二被告非机动车管理服务社应赔偿原告A摩托车损失费人民币4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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