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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义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义编【2015】6号《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将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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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继国务院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后,国土资源部2014年1月26日表示,在该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至此,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组建完毕。 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不动产权利人: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1月28日在主城区(含开发区所辖村)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辽市不动产登记局是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实施不动产登记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通辽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为各类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业务。 三、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窗口设置在通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位置: (一)通辽市房产管理局二楼大厅东侧(永清大街475号),受理范围:以辽河为界老城区登记业务。 (二)通辽市房产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一楼(清河大街以南、创业大道以西交汇处),受理范围:以辽河为界新城区登记业务。 四、具体事宜 (一)2016年11月21日,凡涉及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部门停止受理登记业务,市不动产登记局做好数据整理、窗口和平台建设、人员培训等筹备工作,务必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有序衔接。 (二)2016年11月28日“发新停旧”即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停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林权证》等各类证书,以前颁发的各类证书和证明,按照权力不变证书不换的“不变不换”原则继续有效,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2016年11月28日统一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其中老城区启用“通辽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新城区启用“通辽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1)”,之前各部门使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印章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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