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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2、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
在合同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就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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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公司法》上述规定草拟章程,然后调开股东会议修改通过,并由股东签字。
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设立股东代表大会的全体股东代表签字确认即奏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限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限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相同,共有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职责。作为公司组织与做法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一经奏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人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限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由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转让原则,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股权外部转让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看。这是一个任意的条款,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部转让。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的重要事务、组织和活动做出的规范的长期安排,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当然,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依法对股权转让做出特殊限制,这往往是为了防止公司被个别股东控制,加强公司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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