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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8〕13号),结合苏州市实...
1、按照《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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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8〕13号),结合苏州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苏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1940元月提高到2020元月,最低标准仍为1229元月。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产假共计128天,其中法定的产假为98天,苏州市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但值得注意的是,产假为自然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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