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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财政专户、财政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决算,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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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
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执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执收单位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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