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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应当遵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保证票据...
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不得以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等方式处置政府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开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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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决算,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处罚。
政府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财政专户、财政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单位,但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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