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研究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9人已浏览
3,551人已浏览
2,208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