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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其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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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二)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提交选址意见书;(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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