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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的

2021-12-0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检查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集资金、筹集劳动力、摊派费用,增加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资金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资金的;(四)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六)有其他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相关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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