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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六个月哺乳假法律依据如下,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0.6%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
根据规定休6个半月哺乳假法律依据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已明确规定,在婴儿未满周岁前,用人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期间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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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期满后还可再休哺乳假 经济权益是妇女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例对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消除在经济权益方面对妇女的性别歧视作出了制度设计。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不得在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不得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为加强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条例还对女职工申请哺乳假作出了具体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6、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至于六个月哺乳假是全休吗这个需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当事人的意愿。
六个月哺乳假不是全休。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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