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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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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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