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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然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可以认定是有效的,但这样的协议不是劳务协议,而是承包协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转包承包工程...
个人劳务承包,是指企业由自己的员工来完成对外承包项目的劳务经济活动。在劳务承包中,承包企业从发包方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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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不需承担公司债务。但是,特殊情况下公司债务会由股东承担: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借款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或发包单位把工作转包给自然人,自然人雇佣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或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或发包单位可以向自然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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