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房产证已经办理过更名手续,房屋所有权实际上就已经发生了转移,此时如果买方拖延办理,您可以通知水电部门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并进行登记,至于...
这种情况应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买方有权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20天审卖方税+10天去申请查限购+15天审税期间+7天付款53万期间=152天是您的最后付53万的时间,你自己算时间吧,超过了就是违约了,当天这个违约不构成法律上可以解除合同的,除非合同约定这个违约情况,房东可以解除合同的。另外审税要双方配合的,原因是什么要区分的? 如果延迟付款请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一切请参考合同,合同最大。
你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问题不大,但如对方办了过户手续,你要考虑及时起诉并对出卖方财产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多出的税收应分情况判断承担主体。 你们是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到2013年1月14日(近3个月)才去办理产权过户,请你核实下,是否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过户,则要看迟延办理过户的原因是什么?这是分析该问题的一个前提条件之一。 此外你们交易的一个基本背景应该可以确定,即“对方是第一套房,税费按照第一套房标准征收的前提,你才会购买的"。这种现状,卖方应严格遵守,是卖方的一种义务。虽然没有约定在合同中,但却是合同背景下并结合中介的证明能推导出来的义务。在确定了这个基本卖方义务后,分析多出的1%的税收应由谁负担,就很容易了。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双方是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过户。 那对方明知在约定时间过户前,又去购买房屋(网签)将会构成被界定为二套房,将会给你的税收增加1个百分点,但是对方仍这么做,他的行为给你直接造成了1个百分点税收的损失,可见对方的行为与你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如果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 此时需具体审查是谁的原因导致过户迟延: 第一、如果是买方的原因(如迟延付款,迟延约时间过户等)导致逾期过户,那卖方不可能继续等下去,只要超过了约定时间,他有新购住房的自由,他已经尽到了注意(避免增加交易税收)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买方应承担自己违约而导致交易增加的成本。 第二,如果是卖方原因导致逾期过户的,而卖方又在拖延过户同时又新购住房导致交易费用增加的话,卖方自然要承担其违反合同约定给买方造成交易增加的成本。 1、如果是你自己的责任导致过户逾期,你自己需承担增加的成本,那你就认栽,相信你也不再会有异议,当花钱买个教训。 2、如果是对方原因,或是在约定过户期限内新购房,或因为卖方原因导致过户迟延,那你可以据此与对方协商,有理有据地让对方承担责任,实在不行的话,你可以提出诉讼,诉讼无须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解除合同的,你仅需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因为其违反合同(潜在义务或基本背景义务)而给你造成的损失(多出的税费)即可。 3、如果确需委托广州的律师办理此案,只要有需要,我给你介绍专业,负责的律师。但愿不要走到这一步,毕竟不到万不得已,没有必要打官司。 4、有进一步具体问题,欢迎追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1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265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