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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中, 卖方延迟办理房产证, 对方又不按时办理过户怎么办?

2022-01-21
一、多出的税收应分情况判断承担主体。 你们是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到2013年1月14日(近3个月)才去办理产权过户,请你核实下,是否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过户,则要看迟延办理过户的原因是什么?这是分析该问题的一个前提条件之一。 此外你们交易的一个基本背景应该可以确定,即“对方是第一套房,税费按照第一套房标准征收的前提,你才会购买的"。这种现状,卖方应严格遵守,是卖方的一种义务。虽然没有约定在合同中,但却是合同背景下并结合中介的证明能推导出来的义务。在确定了这个基本卖方义务后,分析多出的1%的税收应由谁负担,就很容易了。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双方是按照约定时间办理过户。 那对方明知在约定时间过户前,又去购买房屋(网签)将会构成被界定为二套房,将会给你的税收增加1个百分点,但是对方仍这么做,他的行为给你直接造成了1个百分点税收的损失,可见对方的行为与你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如果未按约定时间办理过户。 此时需具体审查是谁的原因导致过户迟延: 第一、如果是买方的原因(如迟延付款,迟延约时间过户等)导致逾期过户,那卖方不可能继续等下去,只要超过了约定时间,他有新购住房的自由,他已经尽到了注意(避免增加交易税收)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买方应承担自己违约而导致交易增加的成本。 第二,如果是卖方原因导致逾期过户的,而卖方又在拖延过户同时又新购住房导致交易费用增加的话,卖方自然要承担其违反合同约定给买方造成交易增加的成本。 1、如果是你自己的责任导致过户逾期,你自己需承担增加的成本,那你就认栽,相信你也不再会有异议,当花钱买个教训。 2、如果是对方原因,或是在约定过户期限内新购房,或因为卖方原因导致过户迟延,那你可以据此与对方协商,有理有据地让对方承担责任,实在不行的话,你可以提出诉讼,诉讼无须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会轻易支持解除合同的,你仅需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因为其违反合同(潜在义务或基本背景义务)而给你造成的损失(多出的税费)即可。 3、如果确需委托广州的律师办理此案,只要有需要,我给你介绍专业,负责的律师。但愿不要走到这一步,毕竟不到万不得已,没有必要打官司。 4、有进一步具体问题,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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