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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
股权质押限制主要体现为:在一般情形下,质押的股权不可以转让。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则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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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主要指质人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某一经济行为。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限制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向公司出资质押其债务。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向公司质押其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向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定质量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
股权质押限制主要体现为:在一般情形下,质押的股权不可以转让。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则可以转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有限公司股权的条件根据《》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中的其他以设质,不受限制。(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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