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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限制主要体现为:在一般情形下,质押的股权不可以转让。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则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
股权质押主要指质人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某一经济行为。质押可分为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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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转让有限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所以,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
股权质押有期限。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一年。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转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重新审查。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对象而设立的质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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