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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强制措施的移送执行事宜。公安机关由刑事侦查部门负责拘留、逮捕措施的执行事宜;由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事宜。
检察院不能决定和执行收监。是否收监是由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收监。如果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以及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是犯罪刑期还没有满的,都可以及时收监。
1、检察院不能决定和执行收监。是否收监是由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收监。如果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以及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是犯罪刑期还没有满的,都可以及时收监。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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