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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或者赠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古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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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古生物化石模式标本的单位,应当符合甲级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收藏模式标本以外的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乙级以上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收藏二级、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符合丙级以上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收藏条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古生物化石产地和地质公园内设立的博物馆(陈列馆),因科普宣传需要收藏本地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二)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因科学研究、教学的需要,在标本库中保存古生物化石的;(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单位收藏和保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收藏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藏条件,保障其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安全。依据收藏条件,将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级别,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评定,并定期开展评估。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应当将级别评定结果和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级别评定结果和评估结果应当定期公布,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收藏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举报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得到保护的;(三)将合法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捐赠给国有收藏单位的;(四)发现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及时报告或者上交的;(五)其他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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