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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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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本部门案件核审机构核审;(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直接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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