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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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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取用水,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家庭生活少量取水等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取水许可,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量。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水量。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节约,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杜绝水资源浪费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利用,是指采取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再生水(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活动。
市、县级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解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核定年度取用水计划并下达至取用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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