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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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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权证》原件。成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主债合同原件(如向银行贷款,即为《借款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 2、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授权委托书(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成都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抵押合同。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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