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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损害绿化行为之一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绿化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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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的,经批准后,由占用单位承担易地绿化建设费用。
本市的绿化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城乡统筹,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本市的绿化工作。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绿化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管理和绿化责任落实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损害绿化行为之一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结果的,按照绿化或者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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