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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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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历中扣除的其它费用”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历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学校扣了你3月份整月的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先与学校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当地的劳动局)投诉.
有一条: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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