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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要侵权人赔礼道歉。但是如果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造成心灵创伤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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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行为十条禁令》等等,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种条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体罚学生。 2、教师是社会人,要学会尊重别人。每个人从一生下来,就与别人一样具有了基本的人权,人与人之间就是完全平等的,在人格上老师与学生是完全平等的,教师如果体罚学生就是侮辱学生人格的表现。
老师盗窃学校公共财产,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老师随意的辱骂学生触犯了法律,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她侮辱了学生的人格。 2、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因此老师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扩展资料:关心爱护全体同学,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应民族,性别,残疾,成绩等因素歧视同学...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学生,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被撤消资格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3、《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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