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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主要义务; 2、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4、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5、保险事故通知义...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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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1)、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2)、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交纳,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费,并按所欠保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3)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4)、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5)、被保险人违反第(3)、(4)及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投保人来说,投保人的权利是当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突发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或因此导致残疾、死亡时,依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有权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投保人的义务是按期缴纳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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