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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关于加班工资按基本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举证你的工资收入的,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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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单位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工人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员工年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年平均工资日和工资日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员工日工资和工资按工资时间折算。计算方法是法定假日加班补贴=月薪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假日加班补贴=月薪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X 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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