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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来认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上述机构或者机关来予以确认。如果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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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判断标准: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意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单位免除其法定责任的等。
针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的解释,所谓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确认。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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