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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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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准备发生在一系列故意犯罪心理的控制下。为使犯罪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做好一系列准备。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要注意以下三点:1。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也应该如此,如抢劫(未遂)和抢劫(中止)。2、原则上预备犯应从宽处罚。但刑法规定的预备犯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也就是说,法官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另外,既遂犯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3、注意犯罪准备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是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视为犯罪。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时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成立预备犯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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