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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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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准备发生在一系列故意犯罪心理的控制下。为使犯罪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做好一系列准备。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要注意以下三点:1。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和中止也应该如此,如抢劫(未遂)和抢劫(中止)。2、原则上预备犯应从宽处罚。但刑法规定的预备犯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也就是说,法官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另外,既遂犯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3、注意犯罪准备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是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视为犯罪。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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