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
不可以 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决策由于财务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均为领导班子成员有限责任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东单位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当然也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也并未限制股东不能在本公司任职,只不过财务人员可以最大限度的接触到公司的利润和债务报表的这些材料,但无论是财务人员或股东,在工作过程中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
若公司规章没有禁止,股东担任董事是没有问题的。公司法并没有对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且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4人已浏览
343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9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