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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违反《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和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五...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许可数量无限制 办理窗口在政务大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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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其实你对将要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送审稿中的一些内容,真的是误解了。其误解的原因,恰恰是你对法律法规的不理解。就你所说的两点,应该是这样理解的:第一,关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所谓的超生)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基本标准3倍征收费”,知道为什么定在3倍吗,主要是因为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统一了征收对象和倍数,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你省里原来是在家庭征收的,可别的省却一向是以“男女当事人分别征收”的。有的省甚至还加大了倍数呢。这条例是面对全国的,它考虑的是全国每一个省的情况。第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所谓的超生)夫妻征收的标准还是没有明确标准”,其实是有标准的,只个标准就是授权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是说,这个标准得由各省制定。知道各省的制定者是谁吗,决不是你所认为的“由地方政府说了算”,而是由省人大说了算。省人大作为各省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你所说的“地方政府”,是没有这样的权力的。你省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是地方性法规,在各省的计划生育问题上,就由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说了算。兄弟,你想想,连你都考虑到的事,那些制订政策的人怎么会考虑不到呢?说真的,我读了这送审稿,发现与原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了变化,不是小变化,而是太多太大的变化。希望你多了解一下计划生育政策,你会懂得许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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