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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疗措施没有不当,则难以认为医院有责任。...
新的《》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列举如下: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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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4年9月6日进行剖宫产术,分娩出一男婴,在2004年10月2日晚突然大出血,医生们说的原因各不相同,2004年10月19日下午突然再一次大出血。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专业是不能作出任何结论的。医学的盲区还很多,最起码从楼主叙述的情况看,没有明显的医疗事故迹象。看不出医院方是否有责任。 如果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鉴定并起诉院方,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才可以。
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根据诉讼经验判断,医院有责任,如果损伤严重(如脑瘫等),建议尽快起诉。专业律师建议(1)即刻封存和复印病历! (2)切记不要在医学会做任何鉴定! (3)损失在5万以内的建议直接和医院协商,患者伤残或死亡的建议尽快起诉;(4)确定医院责任需要专业律师分析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5)本律师专做医疗案件诉讼代理,可签风险合同,胜诉后再收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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