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
1、混淆投资资产管理的概念,使大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非法者利用电子金、投资基金、网络炒作等新名词迷惑大众,也有被称为新的投资工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常见方式有: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具体来说,有的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有的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第三种类型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为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为旗号,这其中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以上由整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非法集资做了具体的定义。“法释[2010]18号”文第一条、第四条对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具体的列举。 统一处置涉案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热感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四款: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机子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6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328人已浏览
8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