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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 1、自始无效。无效民...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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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其具体含义是:(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无效,自行为开始发生,这种行为的意思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认可;(2)当然无效。也就是说,无效的民事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也不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宣告,也就是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是指当事人的意思没有生效,而不是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无效行为符合侵权、不当得利或者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求,仍然必须具有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规定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答: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其他民事行为无效;(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此外,还有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登记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婚姻行为、收养行为、公司设立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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