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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根据20...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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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中,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食品相关许可证编号等事项。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以授权生产、协议监制、荣誉出品和共同标识等形式规避监督管理。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分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的可追溯性,保证持续的监管链,另一方面也能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溯源体系,确保食品溯源。如何追溯食物,记录相应的信息,是必不可少的措施。首先,在采购索证方面。在采购食品生产企业时,应到许可证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经理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为了追溯,需要检查证件。购买生猪肉时,应检查是否是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检查检疫证明;购买其他肉类时,还应检查检疫证明。不得购买无检疫证明的肉类。从固定供应商或供应基地购买食品的,应当索取并保留供应基地或者供应商的资质证书,供应商或者供应基地应当签订采购供应合同,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第二,在采购验收方面,应有专人负责验收。原则上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第三,在台账记录方面,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采购日期、供应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保证快速追溯到源头和具体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规定,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对于一些没有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如葡萄酒,规定保质期不得少于两年。如果食品生产者不认真履行进货检验记录制度,购买不符合本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出现问题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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