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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为什么要委托检验机构认可

2021-11-14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具有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自检要求食品生产者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行使食品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内部检验机构;(2)检验机构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岗位质量标准、质量责任和相应的评估方法;(3)检验机构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设备,能够满足规定的精度和检验范围要求,并通过计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4)检验机构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5)能够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提供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证明。

相关法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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